索??引??号 | bm56000001/2024-00004224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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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3549540000 | |
名????????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4〕20号 | ||
文????????号 | 沪〔2024〕20号 | 主??题??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4〕20号
当事人:李某,女,197X年X月出生,时任上海庞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庞增)执行事务合伙人,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亚博足彩app下载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上海庞增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上海庞增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上海庞增作为庞增添益2号私募投资基金、庞增添益3号私募投资基金、庞增添益5号私募投资基金、庞增添益8号结构化私募投资基金、庞增添益9号私募投资基金、庞增添益11号私募投资基金、庞增添益12号私募投资基金、庞增添益13号私募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将投资、管理等职责交由上海太合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用名上海登橙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太合汇)履行。上海庞增未实际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
上述违规事实,有相关基金合同、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供的相关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海庞增的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规行为。
李某作为时任上海庞增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对上海庞增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某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虽然上海庞增的日常工作(如基金产品的发行、募集、运作、投资和管理等)由刘某宇协助负责,且李某在接受调查时已表示“对上海庞增的产品运行、资金规模、投资者情况等不清楚,具体工作均由刘某宇负责”,但是李某独立履行了职责,负责大政方针和宏观战略。
第二,李某存在较大经济压力,即使存在部分违规行为,也属情节轻微,不应给予顶格罚款,请求仅给予警告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第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上海庞增将案涉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等职责交由上海太合汇履行,上海庞增未实际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李某作为时任上海庞增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其任期内上海庞增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的情况负有责任。李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本局已充分考虑李某的涉嫌违规情节,依法依规在法定幅度内作出处罚,量罚并无不当。
综上,对李某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李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