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3-00011267 | 分????????类 | 其他;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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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局 | 发文日期 | 1695781380000 |
名????????称 | 关于对中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号 | 青证监措施字〔2023〕3号 | 主??题??词 |
关于对中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金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你公司资管部门仅有2名投资经理,1名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
二、你公司在2023年9月1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存在信息系统变更前未充分评估技术和业务风险、升级测试不充分等问题,导致9月1日夜盘前未能及时完成客户资金结算,夜盘交易时间段公司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失效,该信息系统事件符合“一般事件”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积极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海证监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