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4-00004908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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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波局 | 发文日期 | 1715111409000 |
名????????称 | 关于对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1号 | 主??题??词 |
关于对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集中统一管理落实不到位;员工档案管理不到位;内控制度不健全;业务推广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未准确了解客户身份;个别员工未注册证券投资顾问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个别员工向投资者出具的执业证书编码不正确。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及时整改上述问题,并自本决定做出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