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4-00002412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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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9852831000 |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 | ||
文????????号 | 主??题??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
当事人:沈某东,男,196X年X月生,时任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或公司)财务总监,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庞大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本案当事人沈某东、马某、黄某宏申请,我局分别于2024年1月18日、1月19日、1月2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3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庞大集团在上市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9月,庞大集团进入重整程序。2019年12月9日,法院裁定准予《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2019年12月30日,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19年末,庞大集团在不符合债转股条件的情况下,对部分债务进行债转股处理,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如下:
一、对信达一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一汽)债务的处理情况
庞大集团重整前,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因保理融资等业务对信达一汽负债10.16亿元。2019年末,在上述债务不符合债转股条件的情况下,庞大集团对其进行债转股处理,合计确认投资收益7.75亿元。同时,未确认上述债务2019年至2022年的利息费用。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导致庞大集团2019年度至2022年度分别虚增利润总额8.01亿元、0.67亿元、0.43亿元、0.27亿元,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对4家金融机构债务的处理情况
庞大集团重整前,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沈阳和泰同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庞大华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沈阳庞大华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和泰等公司)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负债0.13亿元,营口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负债0.36亿元,烟台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债0.15亿元,天津庞大豪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豪庭)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以下简称北辰支行)负债0.05亿元。庞大集团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2019年末,庞大集团在上述债务不符合债转股条件的情况下,分别将上述债务中的0.12亿元、0.35亿元、0.14亿元、0.05亿元债务做债转股处理,并分别确认投资收益0.09亿元、0.27亿元、0.11亿元、0.04亿元。同时,未计提上述债务2019年至2022年的利息费用。
2022年,庞大集团在未更正前述账务处理的情况下,依据法院关于沈阳和泰等公司需向浦发银行履行偿债义务的二审判决以及天津豪庭需向北辰支行履行偿债义务的二审判决,分别确认预计负债0.12亿元、0.06亿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第十一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二条的规定,导致庞大集团2019年度至2021年度分别虚增利润总额0.54亿元、0.10亿元、0.12亿元,虚减2022年度利润总额0.05亿元,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对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京御)债务的处理情况
2019年3月,庞大集团形成对廊坊京御的债务2.29亿元,庞大集团子公司廊坊市庞大冀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4月,廊坊京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庞大集团返还2.29亿元及利息,冀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庭审过程中廊坊京御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冀龙公司支付2.29亿元及利息。2019年9月,廊坊京御向庞大集团管理人申报债权2.35亿元,管理人将该项债权作为暂缓确认债权。2019年12月18日,廊坊京御向庞大集团管理人撤回债权申报。2019年12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冀龙公司支付廊坊京御2.29亿元。2019年末,庞大集团在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且不符合债转股条件的情况下,对2.35亿元债务进行债转股处理,并确认投资收益1.79亿元。2020年5月,法院二审判决冀龙公司支付廊坊京御2.29亿元。
2022年11月,经法院调解,廊坊京御、庞大集团、冀龙公司和吉林省汉普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普科技)签订和解协议,由汉普科技向廊坊京御支付人民币1.15亿元,收购法院二审判决认定的廊坊京御对冀龙公司债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汉普科技未按约定向廊坊京御支付款项。据此,庞大集团于当年确认预计负债1.15亿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第十一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二条的规定,导致庞大集团虚增2019年度利润总额1.79亿元,虚减2022年度利润总额1.15亿元,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划款凭证、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庞大集团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沈某东于2019年11月至2021年11月任庞大集团财务总监,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庞大集团2020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庞大集团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沈某东及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第一,其本人的财务总监权限受到限制,不是财务负责人,未作为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在庞大集团2020年年报上签字。第二,其本人没有组织、策划、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参与2020年年报的编制工作。综上,请求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沈某东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直接管理财务部,其职责履行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之间有关联。第二,沈某东尽管未作为财务负责人在财务报表上签字,但是仍签署确认意见,保证2020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未能预防、发现和阻止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应当承担责任。第三,对沈某东提出的财务总监权限在庞大集团内部受到一定限制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同时,对本案其他当事人关于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转股事项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在本决定事实部分相应调整。综合考虑前述情况,适当调减对沈某东的罚款金额。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沈某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4年2月28日